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4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公告現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建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金清 (董事長)上列原告因土地公告現值事件,不服桃園縣政府中華民國101年
1月20日府法訴字第100047955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惟於起訴狀內將桃園縣政府列為被告,而未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與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規定不符。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補正正確被告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建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