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9年4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0年4月13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簡易庭法官翁世容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8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舊街│二│126│建│0│50│35│10萬分│││││││││││││之262││├──┼───┼────┼──┼──┼───┼─┼──┼──┼────┼───┼─────┤│002│屏東│屏東│舊街│二│126-12│建│0│0│4│10萬分│││││││││││││之262││└──┴───┴────┴──┴──┴───┴─┴──┴──┴────┴───┴─────┘┌──────────────────────────────────────────────────────────┐│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85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03│屏東市○○路72│舊街段二小段12│鋼筋混凝土│3樓2922.67、4樓2925.07││10萬│共用部分舊街段二││││號三樓│6地號│造、七層樓│、5樓2841.83、6樓2620.││分之│小段211建號持分││││││房│02、7樓267.91合計11577││481│萬分之546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