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381號
原   告  劉和佳
被   告  吳木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11日下午2時在本院
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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