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53
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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