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案經法判處拘役確定後,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