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四六號
聲請人豪美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水霖 送達代收人 張立業 律師相對人傑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許國全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五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七五00│││├───────────┼──────────┼───┼───────────┤│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三四0│││├───────────┼──────────┼───┼───────────┤│三、第二審裁判費│一一二五二│││├───────────┼──────────┼───┼───────────┤│四、第二審送達郵票│二四八│││├───────────┼──────────┼───┼───────────┤│五、本裁定送達郵票│一0二│││├───────────┼──────────┼───┼───────────┤│合計│一九四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