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叁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MDMA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聲請書載為四月二十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巷○○號三樓C室,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並扣得MDMA三顆,而該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五一、七四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前揭扣案之物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三顆(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二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五一號偵查卷第五十六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本件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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