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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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一、
二、三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一、
二、三非訟代理人乙○○住台南縣相對人甲○○住嘉義市
弄5號身分證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8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7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24年8月10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23日,以第三人 羅進華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一)新台幣2,780,000元(二)新台幣37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10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6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路頭││499-139│建│││69│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6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第│第│第│││││││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四│││││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9756│嘉義市○○街│嘉義市下│住家用鋼│39.8│39.8│39.8│23.2││││14││││全部│││││203巷6弄5號│路頭段49│筋混凝土│5│5│5│9││││2.││││││││││9-139地│4層││││││││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