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建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上字第75號上訴人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平洋忠孝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被上訴人寶滿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林恩山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嬿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