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48號上訴人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原名太平洋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寶滿不銹鋼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建字第4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03,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0,6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