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婉菱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被告紀韋廷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被告 趙佑侑 選任辯護人 陳鴻基 律師
主文被告賴婉菱、紀韋廷、趙佑侑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貳拾玖日起各延長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賴婉菱、紀韋廷、趙佑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4項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前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9月29日將被告賴婉菱、紀韋廷、趙佑侑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賴婉菱、紀韋廷、趙佑侑均犯罪嫌疑重大,上開羈押原因均仍然存在,且仍有羈押之必要,均自100年12月29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陳雯珊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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