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張甄珍 被告花蓮縣壽豐鄉農會被告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6,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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