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婉菱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被告紀韋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被告 趙佑侑 選任辯護人 陳鴻基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16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婉菱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紀韋廷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趙佑侑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賴婉菱、紀韋廷、趙佑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被告賴婉菱、紀韋廷涉嫌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被告趙佑侑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均屬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勾串共犯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0年9月29日起將被告三人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嗣於100年12月29日,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羈押原因均仍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均自100年12月29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本案被告三人均已於100年12月29日經交互詰問完畢,並於同日就本案辯論終結,足認被告三人已無彼此勾串之虞,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雖仍然存在,惟本院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賴婉菱、紀韋廷、趙佑侑各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8萬元、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湯千慧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