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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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5號聲請人特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忠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