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易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上易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86年度上易字第1276號具保人即被告 徐叡 選任辯護人 楊祺雄 律師選任辯護人 韓義先 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靜芬 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詐欺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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