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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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林信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5至13之確定判決案號欄記載錯誤,爰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必奇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