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調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相 對 人  王義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車禍發生地(侵權行為地)國道一號北向
33公里800公尺輔助外側車道(應係五股交流道附近)屬新
北市五股區,此為本院依職權對照網路上Google地圖及交通
路高速公路局國道一號交流道、服務區里程一覽表即可知悉
,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平鎮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
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均非本院管轄區域,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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