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34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 林立 發支付命令,惟林
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陸
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陸佰 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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