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89年2月底某日至90年1月3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4794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5815號、90年度偵字第509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31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