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271號上訴人丙○○(即 林慶文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13,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166元,除已繳第二審18,874元外,其餘45,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