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王國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王國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