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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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82號原告甲○○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除離婚外,為新台幣伍仟肆佰捌拾萬元,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玖萬柒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離婚裁判費3,000元其餘請求訴訟標的金額54,800,000元(應繳494,240元)合計497,24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