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15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得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借款,惟被告
未依約按期還款,尚積欠上開銀行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
付,嗣原告受讓該銀行對被告之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
與公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債權讓與及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文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