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428號原 告 連玉蓉 即桂冠行訴訟代理人 吳清龍 被 告 陳澤民 陳 李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