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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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428號
原   告  連玉蓉 即桂冠行
訴訟代理人  吳清龍
被   告  陳澤民
      陳 李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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