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4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庭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辜文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辜文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12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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