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告庚○○被告甲○○
丙○○被告宇霸帽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顯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商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被告太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癸○○
辛○○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