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