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七一二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而其提出誣告之犯罪地又係在台北市文山區,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