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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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744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建韋
選任辯護人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081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7月14日下午3時宣示判決,茲因被告及其辯護人具狀表示被告已與4名被害人於本院調解期日達成調解,尚餘2名被害人因未於調解期日到場,致未能成立調解,期能持續與該2名被害人協商和解並賠償伊之損害,是請本院展延宣判期日,本院考量被告是否能與被害人等成立和解並賠償被害人因被告本案犯行所受之損害,亦為被告犯罪後態度之重要考量,是由程序經濟角度,認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請求當屬有理由,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為此展延宣判期日,改定於114年8月1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紘瑋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