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字第415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沈雅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114年度金簡字第415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第五行關於「宣告緩刑2年」,應更正為「宣告緩刑3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第5行關於「宣告緩刑2年」,顯係出於誤寫,應更正為「宣告緩刑3年」,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