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調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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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吳佩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方治翔大升興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修理費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1,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費
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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