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785號
原 告 陳名展
被 告 林崇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捌
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月27日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間隔之過
失,致撞擊原告所有且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修後計支出
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1,8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1,8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車損照片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資料
核閱屬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事故照片等
件附卷可稽,被告則對於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間隔
之過失,致系爭車輛受損乙節不爭執,惟辯稱:被告僅撞到
系爭車輛後保險桿如105年6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庭呈圖片
所示之紅圈處(下稱塊狀擦痕),至該圖片所示之黑圈處(
下稱橫向長型裂痕),則非被告行為所造成,原告請求被告
負擔兩者之修復費用自不合理等語,是堪認原告主張被告對
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
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固分
別定有明文。惟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
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
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
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
例參照)。本件原告雖主張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共計1萬1,
800元等語,被告則辯稱系爭車輛後保險桿之橫向長型裂痕
非其造成等語,查觀諸事故現場拍攝之系爭車輛後保險桿照
片,可知該後保險桿右側留有顯著大片與本件事件無關之補
土痕跡及擦痕,此觀其烤漆之色差及平整不一之情即明,是
堪信上開後保險桿於本件事故前即曾受過力道非輕之撞擊,
且上開後保險桿上之塊狀擦痕與橫向長型裂痕,兩者型態差
異甚大,已難認係同一外力造成,再觀之上開後保險桿之左
側(按塊狀擦痕及橫向長型裂痕均位在右側),亦可見與橫
向長型裂痕相似之裂痕,則橫向長型裂痕是否確為本次事故
或被告同一過失侵權行為所致而非舊傷,已非無疑,原告復
未更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自難使本院認橫向長型
裂痕與被告之侵權行為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則原告
請求橫向長型裂痕之修復費用,自屬無據,應予扣除。又本
院依原告聲請送臺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鑑定塊狀擦痕
之合理修復費用,經該會函覆鑑定結果為:「1.後保險桿拆
裝工資:800元;2.後保險桿下巴拆裝工資:500元;3.後
保險桿烤漆:2,000元;4.後保險桿下巴烤漆:1,000元;
5.以上合計金額為:4,300元。」等,有該會105年6月22
日台區汽工(清)字第105093號函在卷可稽,堪認系爭車輛
後保險桿塊狀擦痕之修復費用4,300元,為合理妥適,故原
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復費用為4,300元(均工資)。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4,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5年5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應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
4,000元(含鑑定費3,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1,45
8元,餘由原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