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楊惠雯
王三仁
被 告 藍志峰
藍志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
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
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藍志峰、藍志盛就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應予分割,嗣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具
狀追加分割標的即被繼承人臺灣銀行岡山分行優惠存款新臺
幣(下同)4,954,200元及活存781,720元,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2,741,608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
定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標的價額,復非同條第2項所列舉應
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應屬簡易事件因訴之追加,致其非屬
簡易事件,又兩造於108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表明欲
改行通常訴訟程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