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六四五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零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