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377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參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