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376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