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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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靜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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