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5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俊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著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5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俊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