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原名楊曜)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3│減為有期徒刑1│││││月│月又15日│├────┼───────┼───────┼───────┼───────┤│犯罪日期│96年7月2日│96年7月3日為警│96年4月8日│96年4月8日下午││││採尿時往前回溯││3時許為警採尿││││96小時內之某時││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訴)機關│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554號│毒偵字第3554號│毒偵字第2028號│毒偵字第202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院│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第││實││907號│907號│699號│699號││審├──┼───────┼───────┼───────┼───────┤││判決│97年2月15日│97年2月15日│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確││院│院│院│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第││決││907號│907號│699號│699號││├──┼───────┼───────┼───────┼───────┤││確定│97年3月8日│97年3月8日│97年2月15日│97年2月15日│││日期│││││├─┴──┼───────┼───────┼───────┼───────┤│備註│與附表編號二號│與附表編號一號│與附表編號四、│與附表編號三、│││之罪,經上開判│之罪,經上開判│五、六號之罪,│五、六號之罪,│││決合併定應執行│決合併定應執行│經上開判決合併│經上開判決合併│││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刑11月│└────┴───────┴───────┴───────┴───────┘┌────┬───────┬───────┬───────┬───────┐│編號│五│六│七││├────┼───────┼───────┼───────┼───────┤│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6月13日│96年6月14日凌│96年11月20日│││││晨0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訴)機關│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28號│毒偵字第2028號│毒偵字第55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最││院│院│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實││699號│699號│651號│││審├──┼───────┼───────┼───────┼───────┤││判決│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97年4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確││院│院│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決││699號│699號│651號│││├──┼───────┼───────┼───────┼───────┤││確定│95年10月3日│95年11月28日│97年5月5日││││日期│││││├─┴──┼───────┼───────┼───────┼───────┤│備註│與附表編號三、│與附表編號三、│││││四、六號之罪,│四、五號之罪,│││││經上開判決合併│經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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