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48號聲請人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79年9月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82年5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至102年5月17日止,以每月為1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3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1,035,35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及放款帳戶資料明細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以97年6月19日苗院燉非平97拍148字第16493號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南庄鄉│庄東││572│建│145.16│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58│南庄鄉│苗栗縣南│加強磚造│1層:80.91㎡│陽台:│全│重測前:南庄段南││││庄東段│庄鄉東村│2層│2層:80.02㎡│12.26㎡││庄小段329建號││││572地號│19鄰中正││合計:160.93│平台:│││││││路5巷26││㎡│4.32㎡│││││││號│││電梯樓梯││││││││││間: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