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訴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2之9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
314號、97年度毒偵字第404號、97年度毒偵字第48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參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7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7月19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7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甲○○復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訴字第5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確定,甫於96年
4月29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甲○○猶不知悔改,復分別於下列時、地,有非法施用第1級、第2級毒品之犯行:
(1)甲○○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1月8日下午5時許,在苗栗縣卓蘭鎮中街里峨崙廟廁所內,以注射針筒注射右手掌背之方式,非法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員警,於97年1月9日下午5時10分許,在苗栗縣卓蘭鎮老庄里14鄰老庄109號,執行治安人口查察,將在場有毒品前科之甲○○帶回分駐所調查,警方在分駐所內將甲○○用過之注射針筒1支(該支針筒,係甲○○於96年7月27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苗栗縣○○鎮○○里○○路○○○號前,丟棄後隨即被警方拾獲),提示給甲○○辨認,甲○○向警方坦承係其所有,而警方則徵得甲○○之同意,對其採尿送驗,結果發現其尿液確呈有嗎啡陽性反應(97年度毒偵字第486號偵查卷部分)。
(2)甲○○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3月12日中午某時許,在苗栗縣卓蘭鎮某土地公廟內,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非法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3月11日某時許,在苗栗縣卓蘭鎮某土地公廟,以玻璃頭(已丟棄)為工具,非法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偵查隊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7年3月12日下午,準備前往甲○○位於苗栗縣○○鎮○○里○○街○○號住處搜索,而於該日下午7時15分許,先在苗栗縣○○鎮○○路○○號前,巧遇甲○○予以盤查,警方除當場在甲○○身上扣得海洛因1包(含袋重0.25公克)及注射針筒2支外,並將甲○○帶回分局調查,甲○○除向警方供承有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外,並接受警方之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確呈有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97年度毒偵字第314號偵查卷部分)。
(3)甲○○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4月1日晚上某時許,在其苗栗縣○○鎮○○里○○街○○號住處,以注射針筒(未扣案)注射之方式,非法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2總隊第3大隊第1中隊員警,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97年4月2日下午6時許,至甲○○上開住處執行拘提,警方將甲○○拘提到案後,徵得其同意對其採尿送驗,結果發現其尿液仍呈有嗎啡陽性反應,始發現上情(97年度毒偵字第404號偵查卷部分)。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2總隊第3大隊第1中隊分別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采瑜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