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伍佰柒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壹拾叁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B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