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除字第6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除字第6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四二七號
聲請人太平洋世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號十樓之四訴訟代理人 施君達 住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三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書記官王苑琛~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四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凱悅旅行社有限公司華僑商銀儲蓄部│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玖仟玖佰肆拾│AA二五四九六五│││││││ 陸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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