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二六號
原告佑鑫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弄○○號五樓訴訟代理人 陳勇松 律師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十樓被告丙○○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七三之二號
丁○○住路台北縣新店市○○路九八之四號二樓一山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一樓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一樓被告一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一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梁添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