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十八號
原告甲○被告丁○○
丙○○戊○○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己○○○○○○
乙○○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三0三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法律關係應由法院以外之機關確定其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三0三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B書記官林曹秀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