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戊○○
丁○○甲○○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己○○
張良誠 壬○○丙○○庚○○乙○○子○○癸○○辛○○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吳靜怡法官張江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樹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