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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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六八號
原告利亞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日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七樓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時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B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