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毒品海洛因貳小包(每包均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聲請沒收銷燬之海洛因二小包(每包均淨重0.0二公克)係為毒品,本件聲請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