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再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抗字第20號再審聲請人乙○○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甲○○間假扣押再審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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