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54號上訴人員 林國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 被上訴人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07年5月18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歐家佑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雪鈴

更多裁判書